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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history last edited by Jx Tsai 6 months, 2 weeks ago

 

【政治公民權利】

一、現行國會選舉制度缺陷甚多,不僅造成「等票不等值」,分配席次的制度門檻和選舉經費等設計,更扼殺了國會弱勢多元的機會,您的看法是:

(1) 維持現制,無需變更。

(2) 下屆國會與總統當選人應推動成立「選制改革委員會」,針對現行選舉制度在任期內提出修定法案。

(3) 除成立「選制改革委員會」外,選制改革方案應提高不分區席次至二分之一,以強化國會問政之專業能力,且取消不分區席次之政黨得票比率門檻。

(4) 實施公費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超過規定上限當選無效,遏制浪費賄賂,提高弱勢參政的機會。

 

二、近年多起社會案件的爭議判決、高院法官收賄案,引發人民對職業法官的不信任感,讓「人民參與審判」呼聲浪益發高漲。放眼世界,甫實行不滿五年的鄰近國家-日、韓,以及使用陪審制度歷史悠久的英、美,皆由無法律專業背景的一般人民一同進行司法審判,參與決定被告生死的訴訟程序。對於人民參審,您的看法是?

(1)司法審判需要一定的專業,冒然引入人民參審恐怕導致更多爭議判決,應加強法官社會訓練,無須改變現有的職業法官制

(2)贊成司法院正在推動的人民觀審制度,先建立民眾對於法院訴訟程序的認識,參不參審有無投票決定權以後再說。

(3)反對司法院形同花瓶的人民觀審制度,主權在民,人民除了直接選舉總統和立委外,也應該有權利直接參與司法審判,以防止法官濫權亂紀。

(4)贊成大選後應由總統召集組成非法律人過半之司法改革委員會,研議人民實際參與審判並有實質審判權之制度,並提出4年任期內的變革時間表與十年國家司改白皮書。 

 

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長年蒐集國人及企業的貸款、信用卡等財務資料,金融機構可依其業務目的向聯徵中心查詢、下載資料。實務上不乏金融機構或其職員濫用個資的案例,對聯徵中心此一制度,您的看法是:

(1)   維持現狀,只要金融機構聲明已取得當事人同意書,就可開放資料下載,聯徵中心事後定期抽查同意書;

(2)   金融機構聲明已取得當事人同意書,即可以開放資料下載,但聯徵中心事後需逐筆核對同意書;

(3)   聯徵中心應事先確認當事人已出具同意書,才可讓金融機構進行查詢與資料下載;

(4)   聯徵中心建立全民信用資料庫是對個人信用資料的嚴重威脅,應予廢除。銀行放款若需徵信,應由貸款人個別出具同意書,向其它曾往來銀行申請信用報告。

 

四、衛生署推動醫院間電子病歷交換,由病人填寫同意書後,醫院只要在電腦讀卡系統上插入病人健保卡及醫師識別卡後,就可調取該病人在別家醫院的病歷,對此政策,您的看法是:

(1)   維持現狀,繼續推動;

(2)   建立外部專家及消費者參與的稽核制度,無須特別立法規範電子病歷;

(3)   除建立外部專家及消費者參與的稽核制度,還要立法規範電子病歷;

(4)   基於病人的資訊自主權,不應推動電子病歷交換,病人如因轉診需要,可自行申請。

 

五、台灣解嚴後,悠關人民集會、結社的積極表達意見的自由,《集會遊行法》之限制,警方消極以「維護社會秩序」為藉口,以集遊法來打壓禁止人民表意自由。對於集會遊行應採許可或報備制,各界有不同意見,請問您的看法是

(1)   維持現行集遊法-許可制,集會遊行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2)   強制報備制,所有的集會遊行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讓主管機關可以預先因應。

(3)   大規模集會遊行採強制報備制,小規模集會遊行採自願報備制。

(4)   自願報備制,由集會遊行主辦單位自行判斷是否須警察維持秩序,是否向主管機關報備。

 

六、2012年是台灣解嚴25週年,但對於白色恐怖歷史,國人仍然所知無多,您認為在挖掘真相,以還給政治受難者與家屬歷史正義的工作上,政府應該怎麼做:

(1)維持現狀,讓有興趣的學者或民間文史工作者自行研究。

(2)由相關單位編列預算(如檔案局、國家人權博物館等),投入研究。

(3)由總統整合國安情治軍警單位,徹底清查解密政治案件檔案。此外,政府亦應鼓勵協調國民黨,提供檔案以利歷史真相之發掘。

(4)比照絕大部分的新興民主國家,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由政府提供資源,可調閱檔案,召開聽證會,並發表對戒嚴時期統治歷史的總結報告,作為後代的民主、歷史與人權教材。 

 

七、台灣是目前世界唯一仍以政府資源,公然紀念威權獨裁領導者的民主國家,例如中正紀念堂或學校、公園常見的蔣介石銅像,這對我們推動民主人權價值的建立與維繫,顯然有所扞格。對此您的看法是:

(1)維持現狀,不需改變。

(2)移除所有官方管理場所中的蔣介石銅像,可交由民間或私人收藏。

(3)將中正紀念堂改名,場地介紹與相關展覽都必須功過併陳,提供充分資訊給參觀者自行判斷與評價。

(4)除了實行第二、三項作法之外,也要在中小學的歷史與公民教育中,增加戒嚴時期人權侵害的傷痕歷史內容。

 

廢死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八、目前台灣舉債過重,國家財政負擔已達臨界點,稅制問題尤財政改革之關鍵,請問您對稅改的看法是:

(1)政府應持續推動減稅方案,因減稅能刺激消費生產帶動經濟成長,讓全體國民受惠,而非獨益富人。

(2)台灣國民租稅負擔率比絕大多數先進國家低,無需修改。

(3)提高高收入者之所得稅率,開徵富人稅、奢侈稅等,縮小貧富差距。

(4)台灣資本所得稅偏低,應提高其稅率,包括復徵「股票交易所得稅」、「期貨交易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稅率為50%以上」,以防止貧富差距拉大,侵蝕租稅之公平正義原則。

 

九、目前有數百萬勞動者處於非典型就業的情境:部分工時工作、暫時性工作、派遣工作、外包工作等型態。非典型就業者不但聘僱時期待遇偏低,工作保障也較差;導致相同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因為其聘僱性質而有差別待遇,不但同工不同酬,甚且影響各種社會保障之差別對待。近年來在企業競逐低成本的壓力下,裁剪正職工作、改以彈性聘用,導致非典型就業者的比例增高,甚至政府也不落人後,大量運用派遣、臨時、約聘雇等形式之人力資源。請問您對於非典型勞動的意見是:

(1)維持現行規定;

(2)修訂勞動基準法,提高非典型勞動之保障;

(3)全面停止政府聘用派遣人力;

(4)提高非典型勞動之保障,並嚴格限制企業採用非典型勞動之條件與人數比例。

 

十、為保障所有勞工的工資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所揭示的:「所有工作者之報酬最低限度均能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您的看法是:

(1)外籍移工多半來自所得較低國家,因此外勞工資應與本國最低工資規定脫鉤。

(2)依現行勞基法「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3)推動「最低工資法」,但只適用於本國勞工,保障本勞工合理工資。

(4)推動「最低工資法」,不分本勞外勞,保障勞工合理工資。

 

十一、「勞工保險條例」並未強制所有雇主為勞工投保勞保和健保。若失業或無雇主強制納保,則本人及其眷屬還要個別繳659元保費,等同於一名薪資 48,278僱員所繳的健保費。對此,您的看法是:

(1)維持現行法律規定,以免增加小企業成經營成本。

(2)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失業勞工及其眷屬之健保費。

(3)立即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保法,所有雇主應強制為勞工納保。

(4)立即再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修正案,以「家戶總所得」課徵保費。

 

十二、我國目前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間,學雜費相差甚鉅。另一方面,弱勢家庭之子女有較高機會進入私立學校就讀,讓原本財務負擔就已沉重之家庭加重負荷,或者自入學起就背負債務,畢業後幾年間,還債成為第一要務,影響人生發展機會。請問您對於學債的意見是:

(1) 維持現行規定;

(2) 政府作保,協助學生取得代款;

(3) 降低學債利率、延長還債期限;

(4) 全面施行教育公共化政策,大幅降低大學學費。

 

十三、台灣於2004年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明文規定「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並進一步規定課程中「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據調查,台灣6至13歲之學童就有確知本身非異性戀傾向的現象。然而從2011年4月開始,具宗教背景的保守勢力,憑藉教師與家長的名義,以斷章取義的不實抹黑,扭曲教師手冊的內容,並煽動非理性的情緒,發起連署反對同志議題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中,對於這樣的一個反對聲浪,想請問:

(1)  既然有不同的意見,未有社會共識前,不宜冒然推動

(2)  政府應積極宣導建立社會共識後,再把同志議題放入性平教育課綱

(3)  個人性傾向是與生俱來,同志議題應立即納入性平教育課網,改變社會歧視與誤解。

(4)  除同志議題應立即納入性平教育課網外,對於恐同等仇恨性、違反公共政策的言論,國家應予以適當的限制或制裁。

 

十四、台灣於2005年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要求主管機關於三年內,修正、制定相關子法,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然而至今2011年,上述相關子法完全沒有修正或訂定,這段時期且發生了莫拉克災後重建之執行(違反原基法第10、23條)、台東美麗灣BOT(違反原基法第20條第1、2項及第22條前段)等,不尊重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利用及未經同意而使用,違反原基法的重大案件。請問您認為,原基法目前徒為具文的原因及應如何改善:

(1)原基法為宣示性法令,無必要再修訂相關子法。

(2)行政院各部會於草案會議內外的消極態度,阻撓了原基法的落實,應受糾正和檢討

(3)各級政府機關與議會都有失職之處,我會於任期內認真監督與原住民族權利相關的政策與立法均必須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4)相關子法之未制定,造成違法侵害持續發生卻無以救濟之情形,應依原基法第34條將相關子法之制定作為主要議程進入會期,我承諾:在任期間會迅速制定相關子法,並認真監督所有與原住民族權利相關的政策與立法均必須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十五、實施原住民族自治是實踐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的重要步驟,是當今國際人權發展的重要指標,並已於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規定。如何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您的看法是?

(1)2009年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已符合「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支持其儘快通過。

(2)上述《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雖不完全符合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但未來還可持續修正,使其更趨完備。

(3)上述《原住民族自治法》將阻礙朝向真實自治發展,不可採用。應依國際人權標準,重新通盤規劃設計一個最佳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4)《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過程要依法認定各原住民族自主自治實體,與之平等協商,依其意願,逐步推動實施。

 

十六、雖然外籍勞工在台灣繳交健康保險費,理當享有就醫的權利,然而,外籍勞工在台灣得了肺結核、愛滋病,不論任何原因,必須立即遣返。外籍勞工來台前絕大多數都已欠下巨額貸款,才足以支付仲介費和機票來台,一旦遣返,不但身體疾病無法妥善治療,甚且貸款無法清償;此一遣返令,無異殺人。肺結核與愛滋病並非無法治療,而且只要接受治療,並不會因此就破壞台灣的防疫。對於這樣的遣返政策,您的意見是:

(1) 維持現有政策;

(2) 準予在台自費治療,病情穩定再遣返;

(3) 比照國人給予治療,病情穩定再遣返;

(4) 比照國人給予治療,並保障其繼續工作的權利。

 

十七、根據遊民行動聯盟調查發現,7成以上遊民露宿街頭,出於非自願,是不得已之下的最後選擇。然而,遊民露宿街頭,時常遭受驅趕與攻擊。這些對於露宿者的不友善行為,其中部分是政府所為,例如,在公園座椅中間設置橫桿,或於遊民露宿地點潑水,或是進行驅離,以及丟棄遊民物品。對於政府採取種種驅趕遊民的措施,您的看法?

(1)維持現狀。遊民是社會問題的製造者,透過這些驅離的措施,才能有效管理遊民,減少遊民的數量。

(2)遊民露宿街頭,是不適當的行為。政府應採取輔導為主,驅離為輔的措施。

(3)正視遊民露宿街頭的困境與處境。檢討現行實施的驅趕措施,並要求各級政府停止種種驅趕遊民的政策。

(4)保障城市貧民的生存權,建立友善的生存空間,遊民共存於社會。

 

 

婦女新知

 

姊妹會

 

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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